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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三)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实施标准: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救援队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由资质认定机关暂扣资质证书;因以上原因造成影响救援进展等严重后果的,降低该救援队资质等级。 四、违法行为描述: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四)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标准: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资质认定机关降低该救护队资质等级。 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 法律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七、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被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实施标准: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实施标准: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也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