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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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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三、四级矿山(非煤)救护队资质审批流程图。(略)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局长。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四、所需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副主任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审后报送分管副主任审核。
  
  (二)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组织办务会议讨论,经办务会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主任、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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