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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6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机构按以下标准处罚;对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档案管理、资金专项使用、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的,每缺少一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数不超过3万元;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 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实施标准: 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2次及以上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内容缺漏或不准确的,并处5000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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