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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四项备案文件中有1项未备案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四项备案文件中有2项未备案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四项备案文件中有3项未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四项备案文件全部未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规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3处以下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3 处以上6处以下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6处以上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一、违法行为描述:冶金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1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2处以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场所及煤气区域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