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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1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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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产品的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中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产品的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中有2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超出规定时限15日内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规定时限15日以上报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报告内容缺少或者弄虚作假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报告内容缺少或者弄虚作假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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