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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3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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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后,未在10日内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后,未在30日内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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