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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1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为3名以上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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