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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专员或副处长审核,专员或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四)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属分管副局长直接审批的项目,由分管副局长直接签署意见。 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决定批准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准予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流程图。(略)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专员或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