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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超出规定时限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告内容缺少或者弄虚作假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 (一)初次违反此类规定、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且事后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二)初次违反此类规定、造成危害结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两次违反此类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三次违反此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四次以上违反此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罚,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万以下5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