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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8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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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实施标准: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一、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测检验机构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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