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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内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以内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超过规定期限7个月以上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九、违法行为描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一、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验收,擅自投入建设或者生产(使用)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十七条 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