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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有关证照或者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的;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不全面的。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1、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的; 2、安全设备管理不合格的; 3、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健全的; 4、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的。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中介机构为事故发生单位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的虚假证明,涉及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备、重大危险源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及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的虚假证明涉及其他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其有关证照及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描述: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以及使用特定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应当选择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