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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条 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行政许可、处罚等权力行使依据、审批条件标准和申报所需材料; (三)对权力行使过程,专家评审、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四)对处务会、处室权力AB角承办、行政权力公开监管、权力运行记录管理等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行政权力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暗访、巡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权力行使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行政权力行使过错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或控告; (二) 大众传播媒体曝光; (三)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大、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 (四) 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中发现; (五) 局机关具有监管职能处室或驻局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发现; (六) 其他途径。 第六条 实施定期检查。局每半年对权力运行程序、行使依据、申报资料、审批结果、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备案登记。如上级部门指定的监督检查,可随时安排,并将检查结果按要求上报。 第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记录管理制度。局机关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制作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管理文书,如: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写实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记录表等,权力行使人要如实记载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各环节情况,各级负责人要对权力运行情况签字确认,并严格落实案卷归档、案卷管理制度。 第八条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局机关设立网上投诉举报信箱hajj_jj5022@163.com和举报电话0451-87015022,随时受理和定期组织收集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并及时纠正、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监督,对有关受理、审查、审批进度和办理时限实施电子监察。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时准确查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强化权力运行部门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黑龙江省贯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安监局执法或行政审批权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 追究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众公开、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依照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责任人在受理(立案)、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二)责任人在处(局)务会、调查、核查、审议、停征、复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裁定)失误的; (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五)责任人在执法过程中索要或者收受财物,接受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 (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七)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 (八)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 第六条 责任主体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