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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2)矿山救护队配备有技术负责人;
  
  (3)救护中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
  
  (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3.救护装备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
  
  (2)每个救护中队不少于2辆矿山救护车;
  
  (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移动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
  
  (4)配有多参数气体测定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5)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信息设备,设专用电子信箱。
  
  4.基础设施
  
  (1)具有值班室、值班、待机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2)具有会议室、学习室、装备室;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合训练器材;
  
  (4) 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5.综合管理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质量标准化不低于省级;
  
  (3)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和技术竞赛;
  
  (4)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5)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二)四级资质:
  
  1.组织机构
  
  (1)救护队员不少于18人;
  
  (2)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2.队伍素质
  
  (1)队长、副队长应当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
  
  (2)经过专业培训,救护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3.救护装备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
  
  (2)至少有1辆矿山救护车;
  
  (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
  
  (4)配有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和气体检测仪器等。
  
  4.基础设施
  
  (1)具有值班室、值班休息室;
  
  (2)具有装备室、战备器材库;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
  
  5.综合管理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重大活动,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
  
  (3)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
  
  (4)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
  
  (三) 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
  
  (四) 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
  
  (五) 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
  
  (六) 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
  
  (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
  
  (八)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副处长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副主任审定。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副主任长审核,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三)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
  
  主任、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四)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资质证书;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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