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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矿山救护队配备有技术负责人; (3)救护中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 (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3.救护装备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 (2)每个救护中队不少于2辆矿山救护车; (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移动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 (4)配有多参数气体测定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5)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信息设备,设专用电子信箱。 4.基础设施 (1)具有值班室、值班、待机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2)具有会议室、学习室、装备室;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合训练器材; (4) 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5.综合管理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质量标准化不低于省级; (3)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和技术竞赛; (4)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5)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二)四级资质: 1.组织机构 (1)救护队员不少于18人; (2)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2.队伍素质 (1)队长、副队长应当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 (2)经过专业培训,救护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3.救护装备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 (2)至少有1辆矿山救护车; (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 (4)配有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和气体检测仪器等。 4.基础设施 (1)具有值班室、值班休息室; (2)具有装备室、战备器材库;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 5.综合管理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重大活动,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 (3)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 (4)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 (三) 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 (四) 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 (五) 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 (六) 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 (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 (八)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副处长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副主任审定。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副主任长审核,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三)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 主任、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四)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资质证书;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