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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8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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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未实施,根据制度要求追究组织人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领导责任和承办人责任;
  
  (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类推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追究责任:
  
  (一)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驻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二)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驻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
  
  第九条 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追究责任调查的,问责部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不予追究责任决定。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责任追究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实行问责,应当下发《干部问责决定书》。此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草拟,报主管领导签批。《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事实、处理依据、追究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十三条 《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人员本人,并派专人与其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归入受追究人员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经各级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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