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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专员或副处长审核,专员或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四)属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的项目,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决定意见。属分管副局长直接审批的项目,由分管副局长直接签署决定意见。 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审批流程图。(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训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三)《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