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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5.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四级资质还应提交下列要求的证明材料: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2.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5.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副处长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副处长审核。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副处长审核,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四)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
  
  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
  
  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批流程图。(略)
  
  三、四级矿山(非煤)救护队资质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
  
  责 任 人:承办人 A、承办人B、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58项: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三级资质:
  
  1.组织机构
  
  (1)矿山救护队组建1年以上;
  
  (2)救护中队编制,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每个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
  
  (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2.队伍素质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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