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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4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既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缺少1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内容不健全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缺少2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内容不健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缺少3项以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内容不健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中缺少1项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中缺少2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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