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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在10日内不能正常监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超过10日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隐瞒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虚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变更劳动合同时,隐瞒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变更劳动合同时,告知虚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或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