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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7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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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借、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过失泄露,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过失泄露,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故意泄露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实施标准: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1次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2次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3次以上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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