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0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七、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至6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60日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在其所在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其所管辖管道途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超过规定期限10日内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3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