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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1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三)有3处以上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10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的罚款;
  
  (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10人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3人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3人以上6人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6人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违反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已经对10人以下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已经对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下死亡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已经对50人以上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规定“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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