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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3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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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6.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撤销该协议,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时间在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时间在4个月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时间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时间在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时间在4个月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且违法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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