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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1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多次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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