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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2次以上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有2次以上违法,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有2次以上违法,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2次以上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有2次以上违法,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有2次以上违法,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