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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职 业卫生培训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应急救援、事故报告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编制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5.为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6.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三)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三)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名录;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六)使用有毒物品名单、数量; (七)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报告及评审结论; (八)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副处长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应受理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省安全监管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处长审定。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四)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 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书;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审批流程图。(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一处、监督管理二处、监督管理三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人事培训处、执法监察局、政策法规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处长(主任、局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