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5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首次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合格而上岗执教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二)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1名专职教师未经考核合格而上岗执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2名以上专职教师未经考核合格而上岗执教,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有2名以上专职教师未经考核合格而上岗执教,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有2名以上专职教师未经考核合格而上岗执教,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出借、出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