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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2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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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在5万元罚款的基础上,每多1项加处2万元,但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有1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按照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整改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有2-5处未按规定办理的,处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罚款;
  
  (三)有5处以上未按规定办理的,在5万元罚款的基础上,每多1项加处2万元,但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七)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八)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九)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十)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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