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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有1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擅自上岗作业的,处 5000元的罚款; (三)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的罚款; (四)主要负责人和2名以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培训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结果未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结果未定期报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结果未定期向劳动者公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