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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9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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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建立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3人以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3人以上6人以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6人以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的范围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规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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