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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治理专项补助资金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 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08]46号)第十四条规定:“省属单位(企业)项目承担单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省农垦总局和森工总局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安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市(行署)属项目需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县(市、区)属项目在联合上报省安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同时,需报市(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上报的申请补助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筛选。筛选后的申请补助项目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计划。”第十六条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联合上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按照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当年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计划。” 三、 审批条件和标准 申请单位(企业)必须是我省境内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予以审批: (一)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 财务制度管理健全; (三) 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四)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企业申报隐患属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对重大隐患界定标准,即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六)当地政府认定,属挂牌督办重大隐患企业; (七)省政府安委会认定,属省政府备案督办重大隐患企业; (八)符合《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08]46号)中补贴标准。 由备案督办重大隐患治理企业上报治理项目资金预算计划,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资金计划评审通过后,按省政府下拨款总额数,以治理项目资金预算额同一比例给予补助。 四、所需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 单位(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单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数等;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受理 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以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以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以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报副主任同意后,报主任审核,主任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送局办公室核准,呈报分管副局长审查后,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决定审核项目并确定初步筛选后的补助项目,申请补助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联合上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按照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当年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计划。 (二)需要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的,由主管副局长或局办公室批转给相关处室会签。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的决定,且补助资金应在当年第三季度末前下发。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和补助资金项目相关申请资料及补助资金数额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 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