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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7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非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有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 5000元的罚款;
  
  (三)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的罚款;
  
  (四)主要负责人和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有2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三)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避实就虚、提供虚假情况的手段,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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