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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0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3人以下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3人以上5人以下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5人以下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一、违法行为描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规定“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有1项管理制度未建立的,处1万元罚款;
  
  (二)有2项管理制度未建立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三)有3项管理制度未建立的,处3万元的罚款。
  
  (四)有4项以上管理制度未建立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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