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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工作设施、设备目录(包括办公设备、检测仪器仪表等); (五)检测人员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六)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统一格式的文书、表格应以国家总局公布的样式为准,计算机打印。打印件、复印件大小为A4尺寸,装订整齐。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一张。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副处长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送副处长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处长同意后,下发资料审查合格通知书。 (二)需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报国家总局有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资质评审报告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副处长审核,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四)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资质认定决定前,应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资质证书;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决定前公示时间)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专家评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乙级)审批流程图(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