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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4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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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给予警告,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第2次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或者有3次以上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给予警告,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第2次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或者有3次以上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2次及以上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管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首次违法,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第2次及以上仍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签订救护协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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