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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十二)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十三)本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原件、非受控版本); 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并附光盘二套,包含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电子版。 (十四)申请延期和变更的机构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统一格式的文书、表格应以省安全监管局公布的样式为准,计算机打印。打印件、统一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副处长审定。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副处长审核,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四)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 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 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资质证书;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 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时间)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乙级)审批流程图。(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乙级)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