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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6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按以下标准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法所得不到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 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实施标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实施标准: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有职业资格的他人以自己名义职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知对方不具备职业资格条件而准许其以自己名义职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知对方不具备职业资格条件而准许其以自己名义职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实施标准: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所得不到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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