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0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有1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2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3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4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30%以上40%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40%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30%以上40%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40%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