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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8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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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未整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整改不全面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齐全的,每缺少一项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未备案的,每缺少一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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