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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2.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5.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7.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8.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3.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4.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