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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0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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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两个周期内未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两个周期以上未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5人以下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有5人以上8人以下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8人以上10人以下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10以上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10以上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使用1台(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2台(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3台(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4台(套)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5台(套)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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