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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3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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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四项要求中有1项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四项要求中有2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煤气区域作业违法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氧气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氧气系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冶金企业煤气柜容积、位置、安全保护装置、事故应急预案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冶金企业煤气柜容积、位置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冶金企业煤气柜安全保护装置、事故应急预案不符合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三项文件中有1项未备案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三项文件中有2项以上未备案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3人(次)以下未经培训合格的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3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未经培训合格的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5人(次)以上未经培训合格的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有3人以下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3人以一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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