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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9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一)有1处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2处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3处以上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有效控制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既未采取控制措施,也未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有1处未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或者3处以下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有3处以上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2处以上5处以下未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5处以上未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首次拒绝监督检查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2次以上拒绝监督检查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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