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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培训考核登记表; (二)安全培训人员考核汇总表。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培训机构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安全监管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报处长审核。 (二)处长根据承办人提交的审查意见和培训人员的考试成绩召开处务会,对考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批,并报分管副局长备案。 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三)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资质证书;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批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批流程图。(略) 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训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9项:“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2.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5.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2.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5.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 (二)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申请三级资质还应提交下列要求的证明材料: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2.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