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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决定同意备案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 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依规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系统上长期公示。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流程图。(略)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行政征用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局长。 二、征用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行政征用的条件 省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组织应急救援时,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四、征用程序 (一)承办人A或承办人B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及时提出需要征用的物资财产类别报副主任,同时承办人B应就近确定拟征用单位和个人,并报副主任初步审核。副主任初步审核后,立即报告主任审核,主任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二)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实施行政征用的,由承办人A当场下达行政征用决定和征用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字,同时告知征用理由和联系人、联系方式。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征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征用决定,送达当事人。 (三)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承办人A组织返回被征用的物质财产。 物质财产被征用后毁坏、灭失的,由承办人B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补偿意见,经处务会讨论同意后,呈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承办人A应根据审批意见,予以补偿,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征用处理时限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被征用的物质财产未毁坏、灭失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被征用的物质财产毁坏、灭失的,应在20个工作日予以补偿。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www. hlsafety.gov.cn)长期公示。 依法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行政征用流程图。(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安全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94号)要求,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下列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