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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2万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处罚; (十)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处罚; (十一)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十二)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十三)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关闭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的,每缺1项处2万元罚款,但不得超过10万元。 (三)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每缺1项处2万元罚款,但不得超过10万元。 (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1项处2万元罚款,每多1项加处1万元,但不得超过10万元。 (六)不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