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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1份); (3)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1份); (4)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1份);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1份); (6)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5份); (7)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书(4份)。 (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1.设计审查: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表》一式三份; (3)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4)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6)有关的图纸资料; (7)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设计修改报告。 2.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一式三份; (3)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 (5)设计单位出具的最终设计资料; (6)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报告; (7)有关机构提供的监理报告和质量报告; (8)有关的图纸资料。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1.设施设计: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安全批准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2.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安全监管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副处长审定。 (二)竣工验收进行现场审查的,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副处长审核,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四)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属分管副局长直接审批的项目,由分管副局长直接签署意见。 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储运)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含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