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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三条 规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产品的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中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产品的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中有2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