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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拟批准项目资金补助数额将在该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批准结果长期公告。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补助资金批流程图。(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 (试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十二月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九、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十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十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十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十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十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十八、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十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二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二十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二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二十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二十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五、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二十六、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十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二十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按以下标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该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