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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专员或副处长审核,专员或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四)属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的项目,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决定意见。属分管副局长直接审批的项目,由分管副局长直接签署决定意见。 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书;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第一类非药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图。(略)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专员或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七)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上述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